余姚市中国塑料城商会 商务热线:0574-62530679 62530683 联系地址:余姚市舜达西路285号国际商务中心交易楼四楼 传真:62531781 62537155 通用网址:中国塑料城 浙ICP备12037035号 管理员邮箱:slcgwh@yy.gov.cn Copyright © 余姚中国塑料城信息服务平台 2014 - 2015 cnslc.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余姚市中国塑料城商会 维护单位:威尔科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团体名称是:余姚市塑料行业协会
本团体英文译名是:The Plastics Trade Association of YuYao(简称YPTA)
第二条:性质
余姚市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要是由注册余姚市的塑料贸易、生产、加工及与本行业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性和自律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
余姚市塑料行业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企业,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群体优势,促进会员间的广泛合作,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余姚塑料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业务范围:行业调查、统计,制定规划,发布信息,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中介服务,编辑出版物,组织培训,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制订标准,承办委托。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统计,研究和探索余姚市塑料行业布局发展方向,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有关建议;
(二)、分析塑料行业基本情况和市场情况,提供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信息,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三)、编辑出版会刊,组织交流推广塑料行业贸易、生产、经营、开发等方面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市场竞争和产品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五)、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相互联系和合作交流;
(六)、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等工作;
(七)、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订货会,提高本行业产品市场占有率;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从事塑料贸易、生产、加工及与本行业有关联的企业和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办事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简介、企业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二)、协会办事机构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从协会办事机构索取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妥,并交回协会办事机构;
(三)、协会办事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和个人的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15天内,讨论决定批准与否;
(四)、如批准入会,由协会办事机构发出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按章程交纳当年入会费;
(五)、协会办事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获得协会提出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行业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由协会注销会籍,并交回会员单位铭牌和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中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如下: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现已调整为:会长单位改为每年40000元、副会长单位改为每年1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会员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8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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