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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国塑料城部分实施细则
[ 来源: | 作者: | 日期: 2022-12-12 | 浏览 17713 ]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办20227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项目内容及补助说明

(一)积极引进规模企业

1)对当年新引进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并新增入库的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上述企业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为50万元。

3)原已入库企业达到第1条、第2条销售额及销售增速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上述一项奖励。

(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

1)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企业,按以下分档定额奖励: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奖励不超过5万元/家;销售收入5亿(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不超过3万元/家;销售收入1亿(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不超过1万元/家;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奖励不超过0.3万元/家。

2)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企业,以前2年销售收入平均值为基数,超基数增长部分,再给予1‰以内的奖励。

)支持企业创新转型

对开展塑料原料检测、改性、研发的企业,按当年相关设备投入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上述设备的投入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并要求提供购买设备的全款发票,且单件设备金额需达20万元以上。该项每年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符合市级科技相关政策可就高享受。

 

(四)补助说明

1)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指的是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销售额,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销售数据统一由税务部门提供为准。

2)涉及增长部分的奖励,若企业实际产生的销售收入的年度不到政策规定的,以实际产生销售收入的年度平均值来计算增长数。若基数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一律按照2000万元销售基数计算。

3)凡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企业,均需要填写附表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申请表,并携带所需相关报表、证明资料向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申报奖励补助。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对象为纳入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管辖区域的各类涉塑企业(对当年度已注销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凡符合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年销售额的数据均由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再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三)申报时间

因申报对象涉及年度数据要求的,需在次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附则及有关说明

(一)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侵权、信用、欺骗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市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再安排按比例奖励的资金,若资金出现缺口,最后按实际限额测算比例奖励。

(三)补贴限额: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五)本实施细则由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和余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2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补助申请表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

                                  

   2022125

 

 

                     

中国塑料城政策补助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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