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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塑料城政策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 | 日期: 2019-10-24 | 浏览 2651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余姚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9〕26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项目内容及补助说明

(一)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较上年有增长、在中国塑料城信用评价系统中评分首次达701分及以上(满足信用5A条件)的企业,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

(1)对当年首次从“限下”转“限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此项与下述第(2)、(3)条就高不重复补助)

(2)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企业,按以下分档定额奖励: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不超过2.5万元/家;销售收入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不超过1.5万元/家;销售收入1亿-5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奖励不超过1万元/家;销售收入2000万元-1亿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奖励不超过0.3万元/家。

(3)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企业,以前2年销售收入平均值为基数,超基数增长部分,再给予1‰以内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新转型

对开展塑料原料检测、改性、研发的企业,按当年相关设备投入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上述设备的投入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并要求提供购买设备的全款发票,且单件设备金额需达20万元以上。该项每年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符合市级科技相关政策可就高享受。

(四)补助说明

(1)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指的是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销售额,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销售数据统一由税务部门提供为准。

(2)涉及增长部分的奖励,若企业实际产生的销售收入的年度不到政策规定的,以实际产生销售收入的年度平均值来计算增长数。若基数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一律按照2000万元销售基数计算。

(3)凡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企业,均需要填写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申请表,并携带所需相关报表、证明资料向中国塑料城管委会申报奖励补助。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对象为纳入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各类涉塑企业(对当年度已注销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凡符合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年销售额的数据均由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管委会根据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再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三)申报时间

因申报对象涉及年度数据要求的,需在次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附则及有关说明

(一)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侵权、信用、欺骗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市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再安排按比例奖励的资金,若资金出现缺口,最后按实际限额测算比例奖励。

(三)补贴限额: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五)本实施细则由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和余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

                              余 姚 市 财 政 局   

   2019年9月9日

余塑发[2019]29号(附件:政策奖励补助申报表-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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